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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说误区
这一立论主要有五则论据:其一,秦法繁细,法律条目太多;其二,秦法刑种多,比古代大为增加;其三,秦法刑罚过重,酷刑过多;其四,秦时代罪犯多得惊人;其五,秦法专任酷吏,残苛百姓。举凡历代指控秦法,无论语词如何翻新,论据无出这五种之外。认真分析,这五则论据每则都很难成立,有的则反证了秦法的进步。譬如,将“凡事皆有法式”的体系性立法看做缺陷,主张法律简单化,本身就是“蓬间雀”式的指责。首先,所有指控都有一个先天缺陷:说者皆无事实指正(引用秦法条文或判例)或基本的数字论证,而只有尽情的大而无当的怨毒咒骂。罗列代表性论证,情形大体是:第一论据,西汉晁错谓之“法令烦僭”,并未言明秦法法条究竟几多,亦未言明究竟如何烦乱惨痛,而只是宣泄自己的厌恶心绪。第二第三论据,除《汉书?刑法志》稍有列举云:“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叁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外,其余尽是“贪狼为俗”、“刑罚暴酷,轻绝人命”之类的宣泄式指控。第四则论据更多渲染,“囹圄成市,赭衣塞路”,“死者相枕席,刑者相望,百姓侧目重足,不寒而栗”,“断狱岁以千万数”,“刑者甚众,死者相望”,等等等等。依据此等夸张描绘,秦时罪犯简直比常人还要多,可能么?第五则论据也尽是此等言辞,“狱官主断,生杀自恣”,“杀民多者为忠,厉民悉者为能”,“贼仁义之士,贵治狱之吏”等等等等。
唯其如此,这种宣泄式指控不足以作为历史依据。
要廓清秦法之历史真相,我们必须明确几个基本点。
其一,秉持文明史意识,认知秦法的历史进步性质。
其二,认知秦法的战时法治特质,以此为分析秦法之根本出发点。
其三,认知作为战时法治的秦法的基本特征。
其四,秦法的社会平衡性,使其实现了古典时代高度的公平与正义原则。
其五,认知作为秦法源头的商鞅的进步法治理念。
毛泽东在著名词作《沁园春·雪》中,说到中国古代5位帝王,以“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句,透露出内心对秦始皇这位“千古一帝”的看重。此后数句是:“唐宗宋祖,稍逊**。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俱往矣,数**人物,还看今朝。”毛泽东自注:“雪:反封建主义,批判二千年封建主义的一个反动侧面。文采、**、大雕,只能如是,须知这是写诗啊!难道可可以谩骂这一些人们吗?别的解释是错的。”毛泽东强化了“反封建主义”的主题,说“略输文采”诸句是非“谩骂”笔法的“批判”。所谓“别的解释是错的”,回答了《沁园春·雪》在重庆初次为媒体披露后,一些站在敌对政治立场的文人“诬为封建帝王思想”的“曲解丑诋”。
下面再来对千篇一律的广大影视剧导演提个建议:
象于正这样曲解历史,很容易让人产生一些误区,甚至会误认为原本历史就是这样的,比如美人无泪这样的剧整个就是一个姑父的诱huò吗?还有中国要想真正强盛,就应该不去抄袭,而应该避其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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