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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一点比较少见的,是关于唐末五代割据势力与商人关系的.大大们有兴趣可以看一看.明天初七,血霸正式回岗,依然是一天两章.多谢多谢.

    略论唐五代商人和割据势力的关系

    关于唐代藩镇割据的社会基础问题是唐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颇有进展。但是一般论者都忽视了商人在割据中所起的作用。本文试图通过考察商人和割据势力的关系,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希望有助于对藩镇割据的社会基础有进一步的认识。五代十国政权是后期藩镇的延续,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本文兼及五代时期这方面的问题。

    一,

    在发达的地主经济基础上,唐代商品交换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地区性的商业活动十分活跃。中唐以后,除长安、洛阳二京以外,全国出现了许多商业都会,以这些都会为中心又形成了若干经济区域。如长江下游地区农业生产愈益发展,史称中唐以后“天下以江淮为国命”。这一地区农业的发达,也出促了手工业、商业及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当时广陵的铜镜、家具;丹阳的锦、绫、细纻;会稽的越罗绛纱;豫章的名瓷、酒器皆名扬天下。这些手工业品都集中到扬州,经大运河运往各地。扬州遂成为全国最大的商业都会。唐人的许多诗篇反映了当时扬州的繁华盛景。如王建诗“夜市千灯照碧云”,张祜诗“十里长街市井连”。同时扬州又是一个重要的对外贸易口岸,有很多外国商人。唐肃宗上元年间,田神功入扬州,大食、波斯等商旅被杀这就有数千人。又如巴蜀地区号称“国之宝府”,“人富粟多,浮江而下,可济中国”。这一地区的粮食产量不仅足供蜀人,并可接济国内粮食不足的地区。蜀地的手工业,尤其是造纸、纺织、印刷三个行业相当兴盛。成都作为巴蜀地区的经济中心几与扬州并驾齐驱,当时城区人口由十万户之多。除东市、南市、北市、西市四个经常性的市场外;还有花市、蚕市、锦市、药市等定期市场。后来割据最严重而又历时最长的河北地区,也以“蚕绵之乡”著称,产品资储在盛唐时期架乎全国各道之上。这一地区“财力豪赡,货殖繁滋”,商业极为发达。据北京房山石经记载:天宝以后,河北重镇范阳有米行、屠行、肉行、油行、五熟行、果子行、椒笋行、炭行、生铁行、磨行、染行、布行、绢行、小彩行、丝绵行、幞头行、靴行、杂货行等二十余种工商行业;仅米肆就有五十家之多,肉铺也多达三十三家。绢行又有大绢、小绢、新绢行之分。

    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商人势力大大增强。唐代商人之多,实为前代所未有。在各大商业都会,出现了一批家累千金的巨商大贾,他们拥有的资金和经营规模都已达到的相当水平。如三蜀大贾龚播“经营贩鬻,动获厚利,不十余年间,积财巨万”;定州何明远“资财巨万,家有绫机五百张”。这些商人凭借雄厚的资财,往往成为地方实力派。如扬州王四舅“匿迹货殖,厚自奉养,人不可见。扬州富商大贾、质库酒家得王四舅一字,悉奔走之。”这个王四舅在地方上的权势可谓炙手可热。而更多的商人则“轻死重义,结党连群,喑呜则弯弓,睚眦则挺剑”。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他们和中央政府存在尖锐的矛盾。

    在唐代,官方给予商人的政治地位十分卑下。唐王朝奉行传统的抑商政策,在政治歧视商人。按法令规定:“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及风疾使酒皆不得入仕”。“工商之家不得舆与士”。唐太宗曾对大臣房玄龄说:“脱设此官员,以待贤士,工商杂色之流,假令术踰侪类只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商人不但不能入仕做官,而且不能和士大夫享有同等的政治待遇。其社会地位甚至低于庶民百姓。高宗朝规定服色:庶人服黄,工商杂户不得服黄,且禁止工商乘马。商人的私有财产也得不到法律保护,政府可以任意没收。如开元二十二年没收京兆商人任令方资财六十余贯。建中三年,“刮富商钱,出万缗者借其余以供军”,“大索长安中商贾所有货,意其不实,则加搒捶,人不胜苦,有缢死者”。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商人必然要求相应的政治地位,要求他们的财产和商业活动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商人和地主阶级之间在经济上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因此,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国家决不会放弃抑商政策,决不会放弃地主阶级的政治优势,给商人以同等的政治特权。唐朝政府始终拒绝满足商人的政治要求,也没有对他们的商业活动提供任何法律保障。这样,当中央和地方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商人必然支持多中央政府的反叛,必然成为割据势力的基础。

    二

    唐代商人虽然和中央政府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但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社会里,他们不可能成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来对抗中央政府。在唐代,唯一能够和商人结合的力量是各地军阀。中唐以后,浮兵制随着均田制的瓦解而遭破坏,代之而起的是职业雇佣兵。唐初“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将帅无握兵之重”的局面再也无法维持。加之边防情势吃紧,吐蕃、契丹等少数民族不断威胁国家安全,于是沿边地区集结的军队骤增,打乱了唐王朝“居重驭轻”的军事部署。各节度使“据要险,专方面,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财赋”。权力日益膨胀,形成了“大者连州十余,小者尤兼三四”的各路军阀。这些军阀拥兵自重、割据一方,必然和中央政府的利益发生矛盾。从而他们和商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首先,唐代商人不能入仕做官,却可以投身军队谋求政治出路。如《新唐书兵志》记载:天宝以后,“六军宿卫皆市人。富者贩缯采、食粱肉;壮者为角牴、拔河、翘木、扛铁之戏。”又如建中四年,德宗命白志贞募兵,志贞以市人补之。名隶籍而身居市肆。此也为商人大批入伍之明证。这些商人在军队里得以凭军功晋级提升,爬上高位。如唐末义武军节度使王处存“世隶神策军。为京师富族,财产数百万。父宗,自军校累至检校司空、金吾大将军、左街使,遥领兴元节度。宗善兴利,乘时贸易,由是富拟王者”。至如军阀之巨魁安禄山、史思明也是互市郎出身,投军后逐级提拔,直至升为节度使。可见商人出身的军阀实不乏其人。

    其次,许多军阀在搜刮大批财产后也从事经商,兼有商人身份。据《唐会要》卷八二记载:“诸道节度观察使,以广陵当南北大冲,百货所集,多以军储货贩,列置邸肆,名托军用,实私其利息。”德宗朝,淮南节度使陈少游“三总大藩,皆天下殷厚处也。已故征求贸易无虚日,敛积财宝,累巨亿万”。赵在礼,自唐末至后晋“历十余镇,善治生殖货,积财巨万。两京及所莅藩镇,皆邸店罗列”。五代时后晋相州节度使桑维翰“营邸肆于两都之下,与民争利”。吴国润州团练使徐知谔“作列肆于牙城西,躬自贸易”。陈少游、赵在礼、桑维翰、徐知谔等人都可称为兼有商人身份的军阀。

    再次,这些军阀处于剥削阶级的贪欲,往往盲目积聚财产。他们掠夺来的钱财,出穷奢极欲的挥霍之外,还想使之增值,这就势必和商人发生各种经济联系。除亲自经商外,他们还发行货币,向商人提供贷款,或把货币储存于商人处。值得注意的是唐代“飞钱”的流行也与各地军阀有关。《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宪宗朝“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得取之,号为飞钱”。这就充分反映了当时军阀和商人经济联系的密切。

    最后,许多军阀和商人往往还有债务关系。据《资治通鉴》卷243,太和元年4月记载:自大历以后,节度使多出禁军,其禁军大将资高者,皆以倍称之息贷钱于富室,以赂中尉,然后得之。至镇则重敛以偿所负。这就是说,一般军将要爬上高位成为军阀,还有赖于商人的资助。

    唐五代的军阀和商人既然有着如此密切的关系,这二股势力的结合当然不是偶然的。当军阀打出反叛中央的旗帜,形成自擅一方的割据势力之时,各地商人理所当然的站到了他们的一边,成为藩镇割据最坚决的支持者。大军阀安禄山在谋划反叛唐王朝的时候,曾“分遣商胡诣诸道鬻贩,岁输珍货数百万”,从而拥有足以对抗中央的经济实力。后来的藩镇和五代十国的政权也大多依仗商人的经济支持,都把商税作为维持财政的重要支柱。如淮西李忠臣“设戍逻以征商贾”。岭南王锷以地征薄民多牟利于市,便“租其廛榷,所入与常赋埒”。淄青李师道“以军用屈,率贾人钱为助”。泽潞刘从谏“岁榷马,征商人”。其子刘缜叛,家奴王协请税商人,使刘溪等分出检实。虽然征税或出于强制,不能说所有的商人都是资源向割据政权提供经济支持的,但客观上商人无疑是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除此以外,商人还直接参与割据,成为割据政权中的重要政治力量。如刘从谏属贾人子为衙将。其妻弟裴问驻守刑州时,由五百商人子弟应募从军,组成一支劲旅,号夜飞将。淮南节度使高骈一度把军政大权交给吕用之,此人“世为商侩。往来广陵,得诸商贾之欢。”又如海州人张筠,“世为郡之大商”,唐末被徐淮连帅溥擢为偏将。后唐时为兴元军节度使。太原人李彦頵“本以商贾为业”,郭威镇邺时置之左右,用为亲信,后来又被擢为延州兵马留后。南汉主刘隐也出身商人,“其祖安仁,上蔡人也。后徙闽中,商贾南海,因家焉。”到他父亲一代,从军为唐末广州牙将,刘氏于是逐渐占据岭南之地。连周世宗柴荣早年也曾与邺中大商颉跌氏“往江陵贩卖茶货”。有过一段商人的经历。许多商人还代表割据政权执行外交使命。如刘从谏以商人兼牙职“使通好诸道,因为贸易”。闽国王延羲弑王昶后也遣商人间道奉表称藩于晋。总而言之,大量事实证明:中唐以后,商人和军阀在维护地方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这二股势力在反叛中央政府的旗帜下联合起来了。商人作为一股重要的社会力量,支持这番镇割据势力的长期存在。

    三

    唐五代的割据势力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有赖于商人的支持,他们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商人的利益。商人的政治要求在藩镇割据势力地区和由割据势力建立起来的五代十国政权内得到了一定的满足,他们的政治的地位明显提高,受到了当政者的优礼。唐末,大贾“挟资行天下,所至州镇为右客,富人因以自高。”五代时甚至出现州县官与部内富民于公厅同坐的普遍现象。至于商人入仕充任高官的史实上文已述,此处不再赘言。总之,这和唐初“工商之家,不得舆与士”的情形相比较,实在不可同日而语。

    各割据政权都把保护和促进工商业发展作为一项基本政策,给商人带来了许多经济实惠。如李诗古镇平卢“贪诸土货,下令恤商。郓与淮海近,出入天下珍宝日日不绝。”田頵为杨行密守宜州,“以能通利商贾,民爱之。”马殷除积极发展茶叶的生产和出口之外,并铸铅铁为钱,使“商旅出境,无所用之,皆易他货而去”。保护了地方经济,加强了出口,刺激了本地的商品发展,使楚国因此而富饶。后唐明宗曾规定:“诸州杂税宜定合税物色名目,不得邀难商旅。”后周也曾颁令:“缘淮军镇,各守疆域,商旅往来,无得禁止。”并“听边吏通商于孟蜀”。在后周,地方官不能制止抢掠商船的,还要依法惩办。

    唐王朝的许多经济政策在割据地区和五代时期也都作了有利于商人的改变。如唐朝中央政府曾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事”。从而限制了商业活动的市场。但在中唐以后的割据地区完全打破了这种规定。以草市为中心的地方性市场星罗棋布。及至唐末五代有许多草市进而发展为市镇。如湖州的水口,江陵的沙头,梓州的雍江等等。唐朝中央政府不但实行盐铁专卖,而且在代宗广德以后对酒类也实行统制。除政府特许酤酒户随月纳税外,禁止私酿私卖。违者论罪,甚至一人违法连累数家。唐朝政府对盐铁及酒类的垄断影响了商人利益最为丰厚的几宗营业。五代时期开始铁禁,后唐政府颁令允许百姓自铸农器,什器之类。但要在夏秋田亩税上,每亩输农器钱一钱五分。酒类也允许民间自酿自卖了,不过也要在二税上加征曲钱,亩出五钱。这二项政策都是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却给商人打开了财路,使之有利可图。

    互相通商还成为各割据政权之间外交活动的出发点。如杨行密把马殷之弟送归楚国时问道:“何以报我?”马殷之弟回答说;“愿通二国之好,使商贾相资。”杨行密为此大喜。又如南唐主李璟奉书于汉,愿撤缘淮防务,而以“共商旅请依旧日通行”为条件。保护商业利益甚至还成为战争目的。如后梁开平二年,吴占岳州。朱温“以此郡五岳三湘,水陆会合之地,委输商贾,靡不由斯。遂令荆、湘,湖南北举舟师同力致讨”。当时对各割据政权也不能一概而论。劫杀商人,重征商税,因而阻碍商业发展的也大有人在。但重视商业,努力发展商业可以说是唐五代时期割据势力经济政策的基本倾向。

    一般来说,分裂、对立的政权存在固然是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但是,一方面由于唐五代的商品经济尚停留在地方经济的水平上,商品交换主要还是在本地区内进行的,有无全国性的市场对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无关大局。另一方面也由于各割据政权大多实行了保护商业的政策,因此各割据地区的商品经济还是在继续发展,尤其是五代时期南方各国的商业更为繁荣,闽国的福州在这一时期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填郊溢郭,击毂摩肩”的商业都会。泉州则成为对南洋、西亚等国海上贸易的重要港口。吴越对中原的海路商业也日趋发达,杭州湾内“舟楫辐凑,望之不见首尾”。南唐商人用丝茶和中原交换羊马,还从海上和契丹贸易。契丹一次就“持羊三万口,马二百匹来鬻,以其价市罗纨茶药”。楚国仅对“中原卖茶之利,岁百万计”。前后蜀的商业更是发达。成都的蚕市季节“货易毕集,闤圚填委”。这一切不能不说是各割据政权实行保护和发展商业政策的结果。这些割据政权的政策体现了商人的利益,反过来也有力地证明了唐五代的商人正是割据势力的重要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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