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术网 > 都市言情 > 玫瑰法则 > 第354章 失去的六年(5)

合议庭入席,庭审开始。
确认双方身份信息。
进入法庭调查环节。
宁稚将话筒拉到身前,发言道:“尊敬的合议庭,请看证据材料一和二。”
证据材料一是于丽和刘书勤当年离婚的法庭判决书。
证据材料二是刘书勤将儿子带走那天,于丽报警的回执。
“原告和被告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原告,可被告却在孩子七年后,私自将孩子带走藏匿,并阻止孩子与原告见面,甚至是一通电话,导致原告在只有的六年时间里,再也没见过孩子的面。此行为不仅违反了离婚时的判决,并且人为割裂了孩子与母亲之间的亲情,侵犯了我原告的人格权。”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请陈述。”
被告律师:“尊敬的合议庭,被告之所以将孩子带走,是因为原告在此之前数次阻挠被告与孩子的见面。例如被告去学校要求见孩子,原告报了警,不让被告与孩子见面。例如被告去原告家中要求见孩子,原告的父母让小区保安驱逐被告……诸如此类的事情太多了,被告忍无可忍之下,才将孩子带走。并且带走孩子的当天,被告打电话向警方报备,警方也去现场了解了情况,报警回执可见我方证据目录一。”
宁稚:“审判长,被告代理人所列举原告阻止被告与孩子见面的例子,均无证据支持,无法作为法庭证据。”
审判长看向被告律师:“被告代理人,是否需要补充证据或证人。”
被告律师:“我方申请证人刘嗣杰出庭作证。”
刘嗣杰是于丽与刘书勤的儿子。
原本冷静的于丽突然红着眼睛,扭头看向法庭大门。
一个高高瘦瘦、戴着眼镜的男孩子走了进来,在证人席入座。
于丽的目光随之看向证人席,放在桌上的手,捏紧成拳,口里小声喊着“儿子”。
审判长:“证人,请你介绍你自己。”
刘嗣杰:“我叫刘嗣杰,是刘书勤的儿子。”
少年刚进入变声期,声音略微低沉。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请询问证人。”
被告律师:“证人,请你告诉法庭,你现在读几年级了,成绩怎么样?”
刘嗣杰:“我现在读初一下学期,成绩在班级前十。”
被告律师:“你是什么时候进入现在的学校就读的?”
刘嗣杰:“去年国庆节之后。”
被告律师:“据我所知,初一年级,在八月底就开学了,你为何到了国庆节后才上学?”
刘嗣杰:“我爸说,我的户口不在本地,我妈不同迁过来,没有学校愿意接收我,我可能上不了初中了。我想上学,我哭着求他,他为我找了学校寄读。”
被告律师:“你喜欢现在的学校吗?”
刘嗣杰:“喜欢。”
被告律师:“你喜欢跟你父亲刘书勤一起生活吗?”
刘嗣杰:“我很喜欢。”
被告律师:“你父亲刘书勤平时对你怎么样?”
刘嗣杰:“他对我很好,每天都帮我辅导作业。”
被告律师:“如果让你去徐州和你母亲于丽一起生活,你愿意吗?”
刘嗣杰忽然激动起来:“我不愿意!我跟她不熟!我对徐州也不熟!我不想离开我现在住的地方和学校!”
被告律师:“审判长,我没问题了。”
审判长看向原告席:“原告代理人,是否需要询问证人?”
宁稚看向刘嗣杰:“嗣杰你好,你说你跟你的母亲于丽不熟,但据我所知,你一直在你目前身边生活到八岁,怎么会对你的母亲不熟呢?”
刘嗣杰恨恨看向于丽:“她不爱我!她不配当我的母亲!所以我跟她不熟!”
宁稚:“你为什么觉得你的母亲不爱你?”
刘嗣杰吼道:“她拦着不让我迁户口,导致我差点失去上学的机会!我在外头和其他男人勾勾搭搭、水性杨花,导致我爸和她离了婚,导致我成长在一个破碎的、单亲的家庭!以后我不管是找对象还是找工作,人家都会嫌弃我是单亲家庭的孩子!”
于丽气得浑身发抖,激动道:“不是这样的!儿子,不是这样的!”
审判长敲响法槌:“原告请安静,否则本庭让法警把你带出去!”
宁稚按住于丽的手。
于丽强迫自己冷静下来,恨恨看向被告席的刘书勤。
宁稚:“嗣杰,你刚才说的话,是谁告诉你的?”
刘嗣杰:“是爸爸和奶奶告诉我的!”
宁稚:“你母亲曾经送了一件夹克到学校,委托保安转交给你,但你拒绝了,夹克又退回你母亲手中。你为什么要拒绝你母亲买给你的衣物呢?”
刘嗣杰:“因为我恨她!我不想穿她买的衣服!我不想用她任何东西!她的钱都是男人给她的脏钱!我不要!”
宁稚:“她的钱都是男人给她的脏钱——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刘嗣杰:“她和男人睡觉!男人才给她钱!她的钱是脏钱!卖身的钱!”
宁稚内心愤怒,面上却不能表现出来:“是谁告诉你这些的?”
刘嗣杰:“爸爸和奶奶告诉我的!”
宁稚看向合议庭:“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看向被告席:“被告代理人,还有没有问题需要询问证人的?”
被告律师:“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让法警带刘嗣杰出去。
于丽泪流满面地看着他离开的身影,直到大门紧闭。
宁稚:“审判长,我方申请提交新证据。”
审判长:“法警拿上来。”
新证据是于丽的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近三年的收入流水和经手案件。
宁稚:“请合议庭看证据。原告为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从毕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律工作,现已是徐州汇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近三年的收入均为律师工作的代理费、律所的分红。这些,足以证明原告的个人所得均是合法合规的,不存在被告人及其母亲向刘嗣杰所灌输的‘母亲的钱是脏钱’这一可能性。”
她严肃地看向刘书勤:“被告及其母亲,不仅藏匿孩子,割裂孩子与原告之间的亲情,并且向孩子灌输不健康的思想,导致孩子因此憎恨母亲!由此可见,孩子生活的环境,并非健康平和,而是十分变态扭曲的!我的发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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